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13條 寵物標識所用之晶片,應具備十碼或十五碼之號碼,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採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