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民間機構、團體申請為寵物登記之登記機構,應由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勘查合格後,始得辦理委託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