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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動物保護目
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第8條
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第8條
法規:
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第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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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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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前四條申報之內容有變更時,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變更內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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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之寵物食品種類,為犬、貓類之寵物食品(以下簡稱寵物食…
第3條
業者首次依第四條及第五條申報前,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食品業者申報系統網站(以下簡稱系統)建立帳號並申報下列資料:一…
第4條
製造或加工寵物食品之業者,應於單項商品首次製造或加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下列資料:一、品名。二、淨重、容量。三、所…
第5條
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應於單項商品首次輸入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下列資料:一、品名。二、淨重、容量。三、所使用主要原料…
第6條
業者應於每季首月底前,申報前一季各單項商品製造、加工或輸入之總數量。
第7條
前四條申報之內容有變更時,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變更內容、原因,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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