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第2條 法規: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2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之寵物食品種類,為犬、貓類之寵物食品(以下簡稱寵物食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