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定驗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廠(場)地址。
三、產品項目。
四、產品編號及名稱。
五、有效期間。
六、驗證機構名稱。
前項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7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8-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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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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