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優良農產品驗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場)、農民團體或營利事業,且廠(場)之土地及建築物應合法使用。
二、廠(場)之衛生管理、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包裝均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三、依其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項目符合驗證基準如附件一至附件十六。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8-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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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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