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終止該驗證產品之驗證:一、產品自第一次經抽驗不合格起一年內累計不合格次數達三次。二、產品自追…
- 第13條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終止其所有產品之驗證:一、廠(場)自第一次經追蹤查驗不符規定起一年…
- 第14條終止驗證之產品,驗證機構應以書面通知農產品經營業者立即停止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驗證機構應派員核對前項終止驗證之產品及其包…
- 第15條經依第十二條規定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該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其於終止驗證滿三個月並經…
- 第16條經依第十三條第一款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廠(場)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其…
- 第17條驗證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與文件應保持三年。農產品經營業者維持優良農產品運作系統之相關紀錄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一年。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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