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與文件應保持三年。
農產品經營業者維持優良農產品運作系統之相關紀錄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一年。
但驗證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一年之日止。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8-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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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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