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16條 經依第十三條第一款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廠(場)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其於終止驗證滿三個月並經改善後,得重新提出申請驗證,經評審符合規定者,原包裝袋及編號得繼續使用。經依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就同一廠(場)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