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農產品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及本辦法所定標示規定,於產品包裝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原料名稱。
三、淨重、數量或容量。
四、有效日期。
五、廠(場)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優良農產品標章及驗證產品編號。
七、驗證基準所定應標示事項。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事項。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8-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