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年度實地查核,評核結果為較差等級者,其於完成改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實地複查通過前,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應不予核可動物科學應用者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動物科學應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