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本辦法規定組成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未執行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任務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該機構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屆期未改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函請該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輔導改善,並得作為審查該機構相關計畫、評鑑、補助或查核等行政措施之參考。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