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5條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發現該機構進行動物科學應用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或未依前條核可內容辦理時,應勸導改善,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使用實驗動物;情節重大者應通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