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飼料管理法母法 第5條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檢驗、鑑定報告後十日內,將結果通知廠商或使用戶。廠商或使用戶於接到通知後七日內,得繳納檢驗費,向主管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