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飼料管理法母法 第4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封存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廠商或使用戶不得移動或出售;抽取之樣品,以四份為限,每份重量,視檢驗、鑑定需要而定,並經會同廠商或使用戶封緘後,掣給收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