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飼料管理法母法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抽取之樣品,應會同廠商或使用戶封緘後,掣給收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足供檢驗之樣品數量,不得超過四份,每份以三百公克為限。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為主管機關製發之查驗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