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 第16條 法規:飼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販賣 第16條 經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發販賣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前項登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得向申請人收取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