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第5條 法規: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5條 飼料販賣登記證遺失或損壞時,應向原發證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遺失者應申請將原證註銷,損壞者應將原證繳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