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第5條 法規: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5條 船艙散裝之產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合併申報查驗,且分多港卸貨者,其臨場查核或取樣檢驗,由最先抵達港口之查驗機關執行,其餘港口之查驗機關,依該查驗結果逕予核判。但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有影響飼料衛生安全之虞者,其他港口之查驗機關得於產品抵達時,再次臨場查核或取樣檢驗,並依查驗結果另行核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