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第14條 法規: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14條 申報查驗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查驗不合格:一、檢驗項目之含量超過限量基準(如附表)。二、申報有無法補正之缺漏或錯誤。三、其他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形。暫存於倉儲之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且無法區隔者,同倉儲之產品均視為不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