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第13條 法規: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13條 輸入產品經查驗符合規定者,由查驗機關以電子方式發送查驗合格通知予報驗義務人。前項合格通知收文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驗義務人得持取樣憑單領取餘存樣品。屆期未領取或樣品之性質不適合久存者,由查驗機關逕行處置,報驗義務人不得請求賠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