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第11條 法規: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11條 查驗機關查驗貨櫃裝運之產品時,報驗義務人應依查驗機關指示,將指定開驗之貨櫃移調至地面層指定位置或海關指定之集中查驗區、配合提供或操作必要之機具或為其他配合行為。查驗所需樣品,由查驗人員隨機取樣,報驗義務人不得指定;每批取樣數量以足供檢驗所需為限,並以無償方式取得,查驗人員應開立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