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第4條 法規: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4條 前二條之申請案件有未繳納費用、提供資料、物品或樣品有不全或有其他不符規定得補正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依現有資料、物品或樣品逕為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