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6條 飼料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製造、輸入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品目者,其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出貨之統一發票或其他出貨單據上,應註明「飼料用」之字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