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5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申請經營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業務,應至少置符合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合格證書之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技術員或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一人。同一機構兼營共同清除、處理許可業務者,其處理技術員得同時為清除技術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