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20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由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業務者,應自本辦法施行日起二年內,檢具相關文件,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核發營運許可證;屆期未申請者,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逕予公告註銷之。經註銷後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