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16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因歇業、停業或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者,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於地方政府規定期限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完成,並於上述期限內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提報地方政府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備之;屆期未完成清除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