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13條 各級農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及其處理場,查核業務執行情況,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