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12條 共同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及共同處理機構之處理廠(場),應於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營運許可證核准字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