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11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營運許可證登載事項或投資人名冊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原營運許可證及有關證明文件,向所在之地方政府辦理變更,經地方政府擬具審查意見後,轉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辦;但處理廠(場)地點變更者,應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重新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