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10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每日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除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向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報前半年之營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