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6條 個案再利用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經前項書面審查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或通知限期修正。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並檢還計畫書核定本乙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