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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畜牧目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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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不適用本辦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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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該契約…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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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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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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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刪除)
第16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不適用本辦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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