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12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再利用機構、再利用方式及處置證明,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前項紀錄之申報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