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10條 事業廢棄物應於送往再利用機構前清除,並依下列方式為之:一、事業自行清除。二、再利用機構清除。三、事業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四、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五、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六、清運斃死畜禽須委託經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合格證之清運機具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