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5條 農業再生資源之清運,應依下列方法為之:一、產生者自行清運。二、再生利用者自行清運。三、產生者委託合法之運輸業、公民營清除機構或所屬產業團體代為清運。四、再生利用者委託合法之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代為清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