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11條 產生者對於農業再生資源送往再生利用者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清運者名稱、再生利用者名稱、再生利用用途,應作成紀錄。再生利用者對於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用途、產生者名稱、再生利用用途,產銷情形及衍生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前二項之紀錄應至少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