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10條 再生利用者終止或暫停營業時,對尚未完成再生利用之農業再生資源,應報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其指示移往其他相同再生利用項目之再生利用場或依其指定方法處理,所需費用由再生利用者自行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