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15條 法規: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相關法規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農產品管理 第15條 農產品經營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前項受理複驗機關應於七日內通知執行檢驗者就原檢體複驗之。但檢體已變質或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