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3條 凡由國外引進或國內培育之基因轉殖種畜禽,應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田間試驗,並經生物安全性評估後,始得推廣利用。前項種畜禽之利用如係供試驗研究機構作試驗研究使用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