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第5條 法規: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5條 第二條申請之審核期間,最長為一年六個月。但檢驗方法或安全性評估較為複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後,得延長六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前項審核,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相關機關、法人、學校或團體之專家或學者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