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第4條 法規: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4條 第二條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二、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公告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三、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經查驗其安全性評估不合格。四、有其他無法補正之缺漏或錯誤,或未依前條規定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