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展演場所,指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之展演空間,及該動物飼養之場所。
展演場所應位於固定營業場所內,且符合土地法及建築法相關規定。
展演場所之設施(含設備)須符合動物基本習性及生理需求,並依許可之營運計畫書設置、維護及運作。
前項設施應提供動物飲水、飲食、休息、躲藏,並具動物行為豐富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