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動物經理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專任動物經理人員:
(一)督導展演動物之飼養管理及照護。
(二)每季填寫動物管理表。
(三)每年填寫自我評估報告。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稽查及評鑑時,應在場協助。
二、專門技術人員:
(一)展演動物飼養、照護之專業諮詢及技術協助。
(二)每月檢視或訪視展演動物之飼養、照護,並就涉及違反本法規定之事項,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簽署動物管理表及自我評估報告,並得簽註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