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第7條 法規: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第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講習,應遵行下列事項:一、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訂定次年度講習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二、每月定期辦理講習一次以上,並於辦理二星期前,將講習課程訊息公開於網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