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第6條 法規: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6條 講習之內容得包括講習單位環境介紹、動物保護法令、飼主責任、違反本法案例分析、動物之一般保護、動物之科學應用、動物倫理、寵物之管理、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或其他有關動物保護教材。前項課程之講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擔任或聘請動物保護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