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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畜牧目
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第5條
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第5條
法規:
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5條
講習單位
辦理講習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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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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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令學員接受包括講授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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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講習之內容得包括講習單位環境介紹、動物保護法令、飼主責任、違反本法案例分析、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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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講習:指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接受包括部分課程於動物收容處所參與實作之動物保護課程,…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處罰及講習所需資料,得洽請司法、調查、警察、戶政、地政、交通、衛生、教育、研究、產…
第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令學員接受包括講授及動物保護實作合計達三小時以上之講習,並於處…
第6條
講習之內容得包括講習單位環境介紹、動物保護法令、飼主責任、違反本法案例分析、動物之一般保護、動物之科學應用、動物倫理、寵…
第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講習,應遵行下列事項:一、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訂定次年度講習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二…
第8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講習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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