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第3條 法規: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處罰及講習所需資料,得洽請司法、調查、警察、戶政、地政、交通、衛生、教育、研究、產業發展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涉及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判決書、緩起訴處分書及其他必要資料;相關機關(構)應予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