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相關法規 動物保護法母法 第9條 依前二條規定辦理登記者,於飼主之住、居所變更或飼養動物之地點變更時,飼主應自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取得或受讓已辦理登記之動物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