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相關法規 動物保護法母法 第10條 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辦理登記之動物死亡,飼主應自動物死亡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辦理登記之動物遺失,飼主應自動物遺失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申報;已申報遺失之動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原登記機關得逕行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